核电厂建造:核电厂主体厂房施工,即开展核岛基础混凝土浇注,标志着核电厂开始建造。在此之前,核电厂必须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《核电厂初步安全分析报告》及《核电厂环境影响报告书(建造阶段)》等技术文件,国家核安全局对核电厂安全重要构筑物、系统、设备等设计进行审评,以确认核电厂的设计符合核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。
核电厂首次装料:首次装料指核电厂第一次装载核燃料,此后核电厂才具有真正的核风险。首次装料是运行的开始。国家核安全局在核电厂首次装料前对营运单位提交的《核电厂环境影响报告书(运行阶段)》《核电厂最终安全分析报告》、调试结果等进行技术审评,内容包括安全分析、环境影响、调试、役前检查、操纵员执照、应急计划等方面。经确认满足安全要求后,国家核安全局颁发《核电厂首次装料批准书》,核电厂才可装载核燃料。
核电厂运行:核电厂经过至少一年的试运行后,营运单位向国家核安全局提出运行许可证申请。国家核安全局对核电厂试运行情况开展技术审评,经确认满足安全要求后,向核电厂营运单位颁发《核电厂运行许可证》,核电厂方可正式运行。在核电厂几十年的运行寿期内,国家核安全局地区监督站派遣监督员常驻核电厂现场,对核电厂的运行状况、运行活动等实施24小时的监督,对监督中发现的核电厂异常状况和违反运行规程的情况,提出核安全要求或必要时采取执法行动,保证核电厂运行安全。